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9-27 | 【】 【】
第一条 为细化落实《福建省重大科技成果企业落地转化资助办法(暂行)》和《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是指支持省内企业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建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果购买是指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交易费用,是指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
第三条 企业在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交易费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第四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类型与补助标准
(一)ⅰ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30%,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按“一事一议”程序办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ⅱ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项目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
(三)ⅲ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中国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是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受理,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在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成果购买时间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时限要求,优先资助企业购买专利技术。
(二)申报企业应是我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其中,申请ⅰ类项目企业应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企业规模参照工业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政策规定免税企业外,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三)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四)申报企业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
(五)申请ⅰ、ⅱ类项目应是在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见证的项目,或经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复核备案的项目。
(六)申请ⅲ类项目,如属专利转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如属专利实施许可,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第八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ⅰ、ⅱ类项目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申请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包括:
(1)技术产权和成果交易材料、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凭证及交易见证证明,其中,对申请购买专利补助的项目,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和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以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只需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申请书附件,不要求对研发投入进行专项审计);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如是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扫描件;
(4)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属于隶属或关联企业及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作为项目推荐单位,应在考察核实的基础上,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归口审核推荐。
3.各推荐单位应按项目申报指南时限要求,报送项目推荐函、项目汇总表和项目申请书等材料。
(二)ⅲ类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当年通知向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工商登记章程、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3)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财务报告及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的银行支付账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5)企业购买的专利已经进行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
2.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购买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情况进行核查,审查合格的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受理的ⅰ、ⅱ类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ⅰ、ⅱ类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其中,ⅰ类项目采取现场核实评审和专项审计的评审方式;ⅱ类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评审过程中,除核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外,还要核查申报单位所购买成果是否已落地转化,并评价项目实施成效。
省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ⅲ类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的专利实施转化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现场核实评审、专项审计和会议评审等结果,对ⅰ、ⅱ类项目进行综合排名,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内按照排名顺序择优予以审定立项,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立项项目计划和经费。省科技厅可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当年或分年度下达补助经费。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评审立项的ⅲ类项目下达年度立项项目计划和经费。
第十一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实行资信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将跟踪项目成果转化过程,两年后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提出的预期效益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